誠信雙贏法律事務所 服務項目
法律常識
法律字典
生活與法律
企業與法律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
與我們連絡
本所集錦
立法目的 該條例立法目的使消費者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,調整利害關係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,並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。所稱消費者,指五年以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。所稱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。
適用對象 1、五年內未從事業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2、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3、曾進行協商而未成立(限於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、自用住宅借 款、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) 4、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(限於聲請更 生) 5、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(限於聲請更生) 6、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(限於聲請清 算)
聲請程序 更生或清算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則上以債務人之住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。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將徵收聲請費用一千元。另外,必須先進行協商前置程序:1、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。2、三十日內開始協,九十日內完成協商。3、協商成功,履行協商條件,履行完畢取得清償證明。4、如協商失敗或有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困難,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更生程序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 債務人聲請更生 ↓ 獨任法官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↓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↓ 選任監督人 ↓ 債權人申報債權 ↓ 提出更生方案
清算程序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;債權人縱為一人,債務人亦得為聲請。 債務人聲請清算 ↓ 獨任法官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↓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程序 ↓ 選任管理人 ↓ 申報債權 ↓ 編造債權表並公告 ↓ 提出清算財團財產書面,移交簿冊文件、財產 ↓ 召集債權人會議或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 ↓ 清算財團財產之變價 ↓ 做成分配表分配清算財團財產 ↓ 法院認可分配表 ↓ 管理人提出分配報告 ↓ 清算程序終結